早上跟學長一起到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去開庭,終於見識到什麼叫做法官預斷、偏頗,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法官要超然中立完全被丟到一旁,頻頻要求被告及辯護人舉證去推翻原審法院無證據支持的事實認定,還不斷違反最高法院意見地職權調查檢察官所未聲請調查之不利被告事項。被告為何需要在司法的巨牆前一再流淚訴說司法原本就賦予的無罪推定,去面對法官一再課予的自證無罪義務?
整個庭開了二小時,辯護人除了要面對身為原告的檢察官外,還得面對法官接力檢察官控訴的嚴重偏頗質疑去辯護,形成二打一(說二打一其實也還好,因為檢察官只有看法官與辯護人過招、打哈欠、喝茶及說「沒有意見」,其他根本不用做,好似法官是他的分身),且法官在辯護人陳述時,都以斜眼瞪著辯護人,在最後庭訊結束後,甚至對被告講話時還隱隱地酸辯護人⋯二審欸,且該案是最輕無期徒刑的案件,也難怪被告會氣到拍桌了直呼法官有預斷的偏頗心證了。
現在想想,教育真的很重要,我已十年沒教刑事訴訟法了,看到這副景象,害我考慮都想重出江湖了。